【两会之声】何福胜:关于高等学校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首页>新闻动态 >浏览文章

2015年至2017年,国税局对部分高等学校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检查,要求学校按企业要求进行汇算清缴并补缴所得税,如果参照企业标准,高校将面临着极其沉重的税收负担。

我们认为,高等学校不同于经营性企业或一般的事业单位,应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,其取得的收入应当属于免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。

我国高等学校的任务是以人才培养为根本,在学生的培养成本中,自筹经费占着相当大的比重,国家给高校的财政拨款仅占学校收入的40%左右。学校取得的教育收入、科研收入、捐赠收入、利息收入、以及附属单位缴款等都用以补偿教育成本或者弥补运转经费不足。税务部门关注的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存在当年拨付,当年不会全额支出的情况。因此,应尊重科研规律,对于科研项目的余额,不应将其余额简单理解为项目利润进行征税。除此之外,高校的服务项目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,如果有盈余也是用于补充教育事业经费的不足。

因此,我建议认定高校非营利组织的身份,对高校取得的全部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。高校税务管理是一项长期、复杂和系统的工程,希望国家相关部门结合高校实际,制定出台我国有关高校的税收政策实施细则或规定,统一税务管理政策口径,减少税务部门执法过程中个人判断的主观随意性,简化税务办理流程,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、健康、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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